日前,古装神话剧《七时吉祥》中主角手持的一把道具佩剑引发业内外争论:有网友发现其抄袭了动漫《秦时明月》的武器造型。随后《七时吉祥》道具组工作人员发文道歉,并表示该剑是其在横店道具武器商店购买的,店内所有道具都为正版公开发售的道具,买回来后他们还做了二次加工和处理,完全不知道这是《秦时明月》衍生品。遭遇道具侵权风波,《七时吉祥》并非孤例。2021年,电视剧《风起洛阳》中的道具喜扇就被某博主发文控诉抄袭其原创设计的小红喜扇。随后剧组道歉并表示是道具制作团队在网络中选择了一个流传广泛的图样作为设计参考,误以为是固定制式,没有进一步溯源。而几个月前,电视剧《星落凝成糖》也被博主诉称剧中簪子造型和自己设计的一模一样。

为何道具会频繁陷入抄袭风波?记者走访多位业内资深道具师、影视基地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律师等,揭秘影视道具究竟从何处来,又往何处去。

一部戏几万件道具,制作和采购并重


(资料图)

道具师杨浩此前曾参与《清平乐》《山海情》《爱情而已》等多部热播剧道具制作。这些作品的道具数量数以万计,有的甚至高达十几万件。像《清平乐》仅原创制作类道具就4000余件。

他透露,道具组基本上是由“道具统筹”统一分配计划,再由陈设部门、戏用部门、制作部门三大块协调组成。其中,演员手持的、随身佩戴的、被赋予情感意义的,都是由戏用部门准备。比如古装剧中手持的刀剑、玉佩、手串、折扇,现代剧中主演用的水杯、开的车、常用物品等。陈设部门则负责所有场景内无需与剧情产生关联的陈设氛围类道具,比如家具、家居摆件、装饰等。具体举例而言,若剧本描写一场喝咖啡的戏,那演员手持的咖啡杯就属于戏用道具,咖啡店墙上挂的画,旁边放的烟灰缸等,就是陈设道具。

戏用和陈设两个部门的大部分道具,都是从拍摄地道具库“就地取材”或从电商等公开渠道购买而来。目前,现代都市或年代剧几乎六成都靠采购,古装剧则大部分以制作、道具库加工和小部分采购为主,“尤其现代剧的摆件、杯子、锅碗瓢盆……量太大了,我们不可能都自己做。”杨浩表示。

道具师小王(化名)也透露,道具采购数量与剧组周期、投资,以及要求都息息相关。如果剧组拍摄周期紧或成本小,例如一两个月就杀青的网剧,基本大部分道具都直接租或买,尽可能节省制作、人力开销,也极大缩短筹备周期。

当然,对于质量要求高的剧组,道具采买也并不意味着随意挑选。杨浩在为《爱情而已》《二十不惑》等剧挑选主角使用的杯子、床品等道具时,即便只是陈列,也会根据不同人物性格针对性地挑选不同款式,买回来后再参考人物背景,比如是白领还是学生,租房还是宿舍,90年代还是当代等,对道具进行做旧等质感加工。

重要道具全新制作才能经得起推敲

无法通过采买解决,或现成道具达不到剧方要求的,尤其像古装剧中需符合真实历史记载的物品,或与人物有重要情感链接的独创性道具等,这些就需要制作部门从无到有,原创设计开发。

比如以宋朝为历史背景的《清平乐》中,大朝会上出现的“神兽”乐器“敔”(yǔ),任何道具库都没有实物,只有史料中有所记载,因此道具组就参考《大成礼乐集》《大清会典图》中敔的形态加以修整重现。

比如《苍兰诀》中长珩用来思念小兰花的兰花苏绣手帕,《如懿传》中被妃嫔戴在头上的金镶珠石点翠簪等,这些体现故事背景、增加历史真实感,或者对于主角有着重要意义的道具,大多需经过特写镜头考验,绝大多数剧组会全新制作。“像戏用道具,很多高要求的剧组基本不太考虑道具库,因为整体质量基本满足不了。”杨浩说。

实际上,随着前些年古装、玄幻、奇幻类作品数量增多,很多作品又都是架空背景,没有明确历史依据,这都导致美术和道具的审美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戏用道具也“一买了之”。但香港资深美术指导刘世运就始终不建议直接去武器店里挑道具,“尤其是主要角色的(道具),定了调子之后还是尽量自己做,不然太容易跟别人重合了。当然群众演员就另说了。”

例如,刘世运担任美术总监的电视剧《云襄传》,虽也是架空背景,但大到主角的刀剑、焚香的香炉,小到赌桌、玉扳指、石狮子,全都参考了宋朝制式制作。像剧中舒亚男随身佩戴的凌渊刀就参考了宋朝出土的刀剑以及宋代美学元素,再在图案上根据人物个性、剧情需要做一些“夸张”的小设计。“中国璀璨的历史文明有太多可以参考的,创造都创造不过来,只要肯用心去学,踏实去做。这类重要道具如果我们也直接去道具库买,那很容易和美术调性不统一,比如把明朝的武器当成宋朝的。”

即便只是陈设,采购、租赁类道具都需经二次加工

虽然购买、租赁现成道具可省时省钱,但大部分道具还是要“过遍手”,即二次创作、改动,这也是道具业内的共识。

电视剧《胆小鬼》有很多教室戏份,其中90年代的木头桌椅、蓝绿桌布,都是剧组从道具库租借以及网上买来的。虽然大部分都被镜头远景一带而过,但每个桌子、桌布都被杨浩团队做了不同的二次处理。像有些桌布上抄写了歌词,有些刻着算术题……而古装剧中,像大殿、府邸中许多摆件都是从道具库租来的,即便朝代不违和,道具组也要根据这部剧的美术风格重新修改颜色,增加元素花色,以统一调性,防止重合。

在杨浩看来,现在的观众都是用“放大镜”看剧,如果有太多现成的,或者与其他剧重合的,尤其是古装、年代题材,观众一眼就能看出来;有时现场导演和演员即兴发挥,突然让一些非特写道具出现在镜头前,若没有用心加工做旧、做质感,很难让每一个镜头都经得起观众推敲,“现在基本已经很少有剧组买来道具直接就用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刘世运曾参与电影《阮玲玉》《倾城之恋》《阿飞正传》的美术指导工作。他犹记当年《阿飞正传》里有一个镜头是刘嘉玲穿着高跟鞋走下旋转楼梯。这双鞋买来后,他不仅打磨了呈现在镜头中的鞋面,连鞋底背后都做了设计。“因为这个角色在夜店上班,每天可能都要穿高跟鞋出去,如果我没有做鞋底,万一穿帮就不真实了。”

刘世运并不认同所谓道具一定有“主次”之分,像高跟鞋的鞋底,像古代读书人背后堆砌的书籍,每一本书是否有褶皱、书名是什么,实则都是在氛围中体现人物身份和个性的方式。“所以即便是买来的道具,如果有足够时间,也要把每个细节都做到尽量完美。”

道具好不好,首先看剧方要求和预算

事实上,被发现道具侵权的作品大多为古装大剧,这类作品普遍存在道具数量庞大、拍摄周期紧、道具难管理等情况。

小王坦言,一般美术指导和导演组初定整部戏的风格和场景后,道具组就会介入,快速、大批量地上人,采风、采购、制作……现代戏基本要提前一个半月到两个半月,古装戏则要提前三个月到半年;小体量网剧的道具组配有10余个人,大制作则要百人以上。但这个时间和人力,对于道具组想要精细把握每一个道具,仍是远远不够的。“比如电影和电视剧的筹备周期差不太多,但电影场景是100多场,电视剧是400-500场,这就导致道具组工作压力非常大。”小王参与的作品几乎道具组都要干到杀青前一天,才能停下手中的工作。小王也经常遇到明天要拍某个场景,前一天还在做道具;或者导演临时加戏,最多就给道具组几个小时去解决场景,这极大考验了道具组快速反应、资源对接、高效执行的能力。很多道具组只能去道具库采购,或者连夜用现成道具改造。

“(道具能不能做好)是由上到下的过程:剧方的要求高不高、预算大小,道具团队是否专业、如何执行,都有关系。一些小体量的戏不是不想做好道具,但确实没有经济基础。”小王坦言。

另一位资深道具师小白(化名)也表示,“很多戏光做戏用道具的时间都不够,每天都在赶工,哪还能管得了所有道具细节。如果每一个重要道具都制作,或者把买来的道具改造得非常精致,不仅材料贵、人员还得是高手,工艺也需要周期。当然,从外面买,如果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拿回来好好过遍手也没问题,所以这个还是看制片、导演、美术、道具各方面是否都真的用了心。”

道具库常用作道具流通或辅助

据悉,目前各影视基地都设有大大小小的道具库或道具商店;视频平台、影视出品公司也会建立自己的内部道具库。同时,各地也有一些零散的戏用道具工厂。

当一部剧集杀青后,一部分重要原创道具,例如高度还原祭祀礼乐乐器,按照史料1:1制作的瓷器陈设等,会被出品方回收用作收藏、展览、开发,还有一部分会被片方封存,尤其是头部项目片方,可以供自己下部作品继续使用,降低版权风险;剩下的大多折价售卖或免费赠与不同的道具库。

某影视基地工作人员L先生表示,道具库中的道具大部分是以便宜价格跟剧组回收的,也有一些是从当地家具厂、工厂低价收购的过时家具、瑕疵样品。但通常他们不会在电商平台购买——一方面,电商鱼龙混杂,部分产品存在未知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此购买也不划算,“道具库只是作为流通、辅助。剧组的重要戏用道具一般还是自己设计。当然,也存在如果剧组临时需要某种道具,拍摄周期又来不及做或买了,可以直接来道具库选。”

像现代剧的桌子、椅子、床、家具、书、摆件,古装剧大到家具陈设、马车、小摊,小到花灯、蜡烛、武器、配件,都是道具库流通最多的品类。流通方式是租赁或出售,其中租赁按天计费,于剧组而言成本更低,但存在“撞款”风险;买入则相当于“买断”再进行二次创作,尽可能让道具保持独特性。

L先生坦言,通常道具库在租赁、出售前会与剧组签署合同,约定条款不限于若存在一定磨损,剧组需额外向道具库进行赔偿等等。但所谓磨损,并不包含二创——二创道具并不影响道具库流通。但L先生也表示,大部分合同中不会标明道具来源或版权风险。

在L先生看来,如果道具库的道具出现了问题,一般还是入货或出货时操作不够规范,比如入货渠道和管理不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像有些剧组在给我们道具时也会讲明,其他剧组不能比他们提前露出,或者使用前必须要做完全不同的二次创作才行。”

律师解读

建议道具库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新京报:如果剧组折价售卖或免费赠与道具库,该道具的著作权是否归道具库所有?

赵虎(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根据双方交易合同或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售卖或赠与的行为只涉及道具物权的转让,并不影响道具的知识产权归属。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该道具的知识产权仍然属于原权利人。

新京报:如果道具库或剧组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公开对外发售的物品,在未告知著作权人的情况下用作电视剧拍摄,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赵虎:首先看该物品是否有独创性。比如一把刀剑,造型奇特的话,很可能具备独创性,那就会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果该物品是未经授权而擅自仿制或复制的,并且侵犯了原作者或授权方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下无论道具库或剧组是否知晓,均侵犯了他人权益,应当停止侵权。当然,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买方确实不知情,且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像簪子、服饰这种工业设计产品,它不应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是外观设计专利。如果第三方仿造了这个产品并售卖,剧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甚至是改造了,那剧组也不需担责,而是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在你看来目前道具库的流通方式,应该怎样规避侵权风险?

赵虎:第一,在收购道具时要仔细核实道具的来源,确保正版、合法,尽量购买具有商标注册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具。

第二,与剧组进行交易时,明确双方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等事项,并提醒其在使用道具时要尊重原作者或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有需要时,对道具库中道具进行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确保道具库所提供的道具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在发现或者受到侵权指控时,要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停止使用或销毁涉嫌侵权的道具;向原作者或者权利人致歉并支付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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