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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权益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特许权说”等。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其都从特定角度相对准确地分析、总结了数据权益的某种属性。这些观点围绕数据权益的性质,从某一角度提出了各自的一套分析框架,就其所涉及社会生活的局部而言,不可谓不正确。但准确解释数据权益,需要突破原有的以物理世界为观察对象的研究范式,寻求可适用研究虚拟世界的新的范式和方法,以新视角来观察、解释数据权益。
在此背景下,“权利束”理论为我们全面观察数据权益提供了崭新的视角,该理论充分认识到一宗财产或者一宗有价值的经济资源上的权利主张的多样性和可分割性,并认为同一客体上可以同时并存多元主体的多种权益主张。只要这些权益主张之间的边界是清楚的,那么,各权利人就可以和谐共处,并行不悖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束”理论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的分析。早在20世纪20年代,霍菲尔德就提出了“权利束”的初步构想,他认为,财产权的本质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是由一系列复杂权利,即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构成的关系集合。根据霍菲尔德的观点,任何物权都应被视为无数的个人之间的个人权利。因此,我对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不应该被视为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应被视为我和汽车这一事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应被视为我对所有其他人的一系列权利。任何标准的财产权都被恰当地视为所有者针对许多其他人所拥有的“一揽子”权利。此外,财产权的各项权益内容本身也是可以分割的。这些观点后来又发展成为“权利束”的思想,即一宗财产上发生的多重权利关系集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权利关系的束体,就像一束束花朵一样。“权利束”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美国财产法,也为后来法与经济学的财产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法经济学派认为,在一个科斯所想象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人们可以彼此之间就所有这些构件一一达成协议,进行多样复杂的权属分割和让渡。如此一来,任何一种固定的权利类型安排都将是多余的。因为人们永远可以就特定资源的利用达成最有效率的分割和利用协议。可见,“权利束”理论已成为法律经济学派重要的分析工具。
贝克尔认为,对财产的“权利束”分析可以作为一种“主导范式”,在这个范式的支持下,法学家可以关注财产法中的特殊问题,包括各种无形财产和各类新财产。这就给我们一种启示,即针对物质世界的财产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的物债二分和物权理论,很难解释虚拟世界的数据权益问题。因此,讨论数据权益,需要突破传统的大陆法财产权研究范式,寻求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虽然数据权利不完全是财产权,但可以“权利束”作为观察视角,分析其权利内容和权利属性,具体而言:“权利束”理论有助于解释不具有物理排他性的各种权益的集合,有助于解释多元权益主张之间的复杂交织现象,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更充分地促进数据上的权能分离和流通利用。
上述三个方面只是概要说明“权利束”理论对于解释数据权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权利束”理论可能在解释不断发展的数据权益方面彰显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