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吉林省科技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两年来推动1205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首批启动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10家试点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102个,转化资金3775万元。其中9家试点单位已完成收益分配,超98%收益分配给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
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1》显示,吉林省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投资方式承接科研成果合同金额近10.6亿元,位居全国第10位;吉林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产出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合同金额7.6亿元,位居全国第5位;吉林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的合同金额占本地产出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的比重达94.3%,位居全国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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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5月4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修订是吉林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突出了“两个新增”“三个强化”。
“两个新增”一是新增了基本原则。新《条例》在总则中增加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自愿原则、互利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新增了转化服务的具体规定。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保障措施。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为引进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建立了相关的免责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层次、多模式、多渠道的保障措施;二是强化技术权益保护。新《条例》鼓励以股权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同时,新《条例》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付期限、奖励方式等内容,最大限度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激发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主观能动性;三是强化法律责任。新《条例》细化了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欺骗、泄露秘密、渎职等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转化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归责。
《条例》规定推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本省优势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生态农业等重大技术需求,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引导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吉林建设。
为了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条例》明确规定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同时,为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决策主体地位,规定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征求企业或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
关于助力研发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着重明确了“五大内容”。其中包括明确了合作方式,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合作方式,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接下来,吉林省科技厅还将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跃升行动,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需求导向,推动研发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部门还将建立科技企业与高校院所常态化对接机制,采用“揭榜挂帅”和“军令状”等机制,使科技创新“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