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源(刘昊然)肖像权纠纷二审文书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源(刘昊然)肖像权纠纷一审判决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源(刘昊然)肖像权纠纷一审案件事实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被驳回

6月28日,天眼查App显示,6月27日,一叶子关联公司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源(刘昊然)肖像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刘源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代言被告上美公司旗下产品“一叶子”面膜,期满不再续约后,上美公司按约定有2个月时间为广告清理期。然而,2020年5月,永旺超市销售的一叶子面膜外包装仍印有刘源肖像。

法院认为,在广告清理期届满后市场中存在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涉案面膜,上海上美公司存在过错,构成侵犯刘源肖像权和姓名权,故此判决上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源20万元。

上美公司认为,销售侵权面膜系第三人的行为,上美公司不存在过错,即使认定侵权,赔偿金额也过高,因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上美公司是产品生产商,广告侵权也来源于上海上美公司,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与案外人的责任分配可另行解决,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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