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星爷”周星驰被旧爱于文凤追讨约7000万港元(约5900万人民币)的豪宅及基金投资分成一案,继续于法院开审,周星驰由资深律师文本立代表,于文凤则由前律政司袁国强代表。该案件的原告为于文凤,周星驰为被告,19日续审时,于文凤亲自出庭。

于文凤出庭作供,忆述在2002年,周星驰说要送她自行车作圣诞礼物,但她说不要自行车,并提出落实分成10%一事,当时周星驰亦表示同意。于文凤选择以英语作供,她表示自己并不是周星驰的影迷,但在与他谈恋爱之后,有看他的作品。此时法官插嘴,打趣说:“你说到这句时听来很痛苦?”而于回应:“我从没有这样暗示,那些都是喜剧啊”。

于文凤继续称,当她与周星驰还是普通朋友时,已助他解决美国签证的问题。而在2002年签定协议前,她已不时对周的投资提建议,甚至涉足他的电影业务,助他解决与伙伴间的版权纠纷。于文凤称,她之所以能得到周星驰的信任,除了她在投资上的能力外,他们的亲密关系亦是原因之一。而当时她以旗下公司名义与周星驰签约,也是因为当时他们的关系并不公开,所以不想自己的名字与周星驰的公司扯上关系。

于文凤强调,周星驰跟她有口头协议,她提供投资建议,赚到利润就可分到10%。而因出于信任,她并没有把这些条件写在书面协议上。她称,与周星驰在2002年初已就分成达称成共识,到圣诞前后她提议开始实行先前的分成协议,提出要10%,更得到周星驰的同意。

当时于文凤决定离开兄长的公司,全职帮助周星驰。兄长关注她是否白白向周星驰付出,她就解释会得到利润分成,并指周星驰不信任婚姻,她这样做不是为向周星驰逼婚,或逼迫他支付酬劳。周星驰的大律师盘问时向于文凤提出质疑,指周星驰本身已有投资顶级物业的丰富经验,根本是于文凤要向周星驰学习,而非由于文凤辅助周星驰。对此于文凤并不同意,她指自己在认识周星驰时虽无持有物业,但从父兄处学到不少物业建筑与投资的知识。

对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将她写成月薪仅2万港元的财务顾问,于文凤解释协议非由她撰写,现在看不但酬劳不对,对其职责的描述亦不真实。她指当时公司方面提过,该书面协议有其税务用途,她基于对周星驰的信任,没多加注意便签署。今天周星驰的大律师与于文凤花费不少时间,去斟酌与周星驰讨论分成协议所用的字眼有无差异。于文凤坚持提及某些英文字眼,并爆出她与周星驰原来是用英语交谈。她说:“我知道听起来很可笑,但我跟他一起吃饭时都是说英语的”。

据悉,于文凤的诉求涉及到2002至2010年间周星驰投资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3个单位与5个车位、以及投资基金的获利。于文凤表示,当年虽然没签定合约,但双方曾有口头协议,让她从周星驰的投资获利中抽取10%分成。但周星驰指出,两人交往13年,虽说过会把投资利润分给她,但那只是恋爱中的情话,并非建立法律关系的承诺。

而于文凤一方则认为,于文凤在2002年4月首次与周星驰的星辉海外签约,成为星辉海外的财务顾问,每月薪酬2万港元,当时双方已有共识,于文凤可从周星驰的获利中分成,双方最终在同年圣诞节商谈后达成分成10%的协议。而就“天比高”项目而言,律师表示一开始周星驰就准备将其中一间独立屋留作自住,故不应视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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